刑行交叉

       刑行交叉案件剧增,其案情复杂,所涉问题范围广,在辩护和代理中,如何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选择适当的诉讼模式,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目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刑行交叉案件的案情都比较复杂,无论是办案的公检法机关,还是律师参与的辩护或代理,都应当首先吃透案情,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是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导致某种具体法律关系的结构要素发生变更,或者使某种具体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原因。因此,必须以法律事实为根据,正确理解和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刑行交叉案件的前提。

 

       从法律事实到法律关系,常见的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分类包括:

 

       (1)因不同的法律事实涉及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事实有一定的牵连性;

 

       (2)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到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但到底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一时又难以被证实;

 

       (3)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到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此种交叉实质上是一种法规的竞合。

 

       上述这种分类的前提,必须以刑行交叉案件事实为根据,厘清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只有进行厘清和分类,才能进入依实依法进行审理或辩护与代理。

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的选择:

       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和适用,不仅关系到诉讼效率问题,还与相对关系人的权益、被告人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以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受“左”的思想影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日子里,对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坚持“先刑后行”的处理模式,对民刑交叉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模式。近年来,关于行刑、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学界和实务工作者都展开了争论,争论和比较中,对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归纳有三:一是先刑后行;二是行刑并立;三是先行后刑。

 

       对于这三种模式,大量的案例和实证研究证明,随着民主与法治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多数人同意大量的交叉案件还是先行后刑为好,个别案件,由于案件法律事实交叉的原因,可采用“行刑并立”的模式。一般很少采用“先刑后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