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工作:
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死刑复核时,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的法律意见,帮助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把握住最后一次机会。
1、会见当事人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有利于律师判断是否有不该不核准死刑乃至无罪的情形。
2、阅卷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阅卷,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阅卷,但在实践中律师基本上都不能阅卷,这对于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产生了极大的不便。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取得案件材料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属提供,二是通过一审或者二审辩护律师取得。
3、提交法律意见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律师可以直接约见死刑复核案件的承办法官,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死刑复核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分为上报、处理、核准与不核准三部分。
一、上报
1、上报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上报时间
3日内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
二、复核审理
1、死刑复核审理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死刑复核庭组成: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3、死刑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一般以远程视频提审为主,极少情况下会赴案发地提审。
4、审理的原则:
(1)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四、核准死刑
1、直接核准死刑: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纠正后核准死刑: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五、不予核准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六、改判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七、发回重审
(一)一般情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二)特殊情形: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1、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1、发回哪一级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2)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
3、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3)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