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宇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22382号
原告:兰宇,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岩,男,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兰宇与被告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被告赵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7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岩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只欠原告本金70万元,我偿还过1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张双彦将兰宇存入其账户的70万元按照兰宇的要求转账给赵岩。当日,赵岩向兰宇出具借条及收条,载明其从兰宇处借款72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时间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21日。兰宇表示本金为70万元,2万元系借款期间利息。其后,赵岩于2018年7月22日再次出具借条及收条,向兰宇借款76万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7月22日至8月22日。2018年8月22日,赵岩出具借条及收条,从兰宇处借款8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以上两次借款均未发生借款的实际往来。兰宇认可2018年9月27日,赵岩通过张双彦偿还10万元。兰宇表示因赵岩要求继续借款70万元本金,借款期间从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7日,利息10万。赵岩未偿还,故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借条及收条,载明其从兰宇处借款87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事实,赵岩向兰宇的实际借款本金为70万元。此后,赵岩虽多次向兰宇出具新的借条,但超出70万元部分均属借款期间利息,该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截至兰宇自认赵岩偿还10万元时间,赵岩应偿还兰宇利息期间为2个月22天,应偿还利息为57400元,剩余42600元抵扣本金后,赵岩仍应偿还兰宇本金657400元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兰宇借款657400元。
二、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兰宇借款利息,以6574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按年息24%,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兰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兰宇负担1063元(已交纳);由赵岩负担518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梦晨